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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李温泉:涉刑案件三阶段注意事项---审判阶段(附案例)

鹿头社 2022-10-19


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决定罪轻或罪无的因素贯穿于刑事程序的每一个阶段, 本文将向涉案人及其亲属阐述审判阶段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备不时之需。

案例(一):某平台OTC模式代理商存在诈骗行为,因该平台不规范的经营方式独立成案,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最终该平台相关人员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某平台发售模式因交易板块承包人在自营业务中操纵价格、诱导交易等因素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该案涉及独立上票方的相关证据材料存疑,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积极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案件办理中)。

案例(三): 某股票衍生品平台,因部分资金未进场,平台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诉至法院,行情真实性、交易公平性等成为该案争议焦点,辩护律师结合行业背景、非法证据排除等因素,被告人积极争取改判非法经营罪(案件办理中)。

案例(四):某金融领域官员涉嫌贪污、受贿,检察机关以上述罪名诉至法院,辩护律师针对本案证据的三性予以质证,法院未认定被告人的贪污行为和两次受贿行为,最终该官员判处受贿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阶段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这项改革是要将审判程序置于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位置,要求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2016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其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其主要内容有:一、强化对客观证据的收集;二、统一的证明标准;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申;四、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由此可见辩护律师要严把证据关,基于案件已有证据材料策划合理且可行的辩护方案,积极引导法官为案件准确定性、定量,为被告人追求最大的辩护价值。

1、证据的证明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明标准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事实清楚必须通过证据确实、充分加以体现。立法者旨在通过对证据从“质”与“量”两个方面对证明标准加以诠释。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引入“排除合理怀疑”来解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出现上述问题可以通过对“内心确信”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共同把握加以解决。

2、 “内心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

“内心确信”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依据自由心证原则,法律不对证据的证明力强弱加以限定,亦不对法官形成确信作出要求,法官仅需依其良心、经验、理性来作出判决。法官对任何案件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建立在其已经确信无疑的基础之上。若法官对现有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心中存有疑问,仍然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判决,与我国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精神相悖。受“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保护,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被推定为无罪。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法官只有聆听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分析了全案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的真实程度排除了合乎逻辑的,非臆想的,有证据支持的怀疑,才可能形成内心确信,最终作出判决。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证明标准。美国判例法并未给出其定义,而是通过三个理念加以理解。其一是无罪推定理念。“如果在对全案证据继续仔细的考虑后,你内心之中仍然对被告人有罪存有合理怀疑,无罪的推定仍成立……因此必须作出无罪裁断。相反若不存在合理怀疑,这就意味着无罪推定已经被推翻,就要作出有罪裁断。”其二是“合理怀疑”的理念。即合理怀疑不是一种想象出来的怀疑,必须源自于证据。在比较和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问自己“为什么我要怀疑”的时候,可以给出一种逻辑上的理由,即在考虑全案证据之后发现了矛盾。

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首先要依据证据判断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排除合理怀疑,进而形成内心确信。结合我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理解为,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后,未发现证据与查明的事实之间存在矛盾或者矛盾符合常情,内心中并未产生合乎逻辑、常理的怀疑,就能够形成内心确信,最终判决被告人有罪。

综上,针对特定案件需要聘请专业律师,才能基于在案证据所形成的事实找到合理疑点,寻求案件的有效辩护。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

所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司法机关应当将该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者对这一程序性制裁措施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因受到传统“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并非一路坦途。具实证考察数据显示,非法证据排除启动难;被告人举证难;法院对非法证据调查不规范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

法院需敢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取证合法的情况下,要敢于否定该证据的证据能力。辩护律师需积极推动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刑事法官在排除非法证据时所面临的阻力,尤其是来自其他公权力机关的压力与干预,恐怕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所面临的最大困境。因此,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疑罪从无,敢于排除非法证据建立有效保障机制将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就内部而言,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央已审议通过并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应以此为契机,自觉抵制外部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

辩护权是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集中体现。刑事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有利于发现案件疑点,厘清案件事实,是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应有之义。若法院不能以中立的立场,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辩护意见保持一种排斥的态度,则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易造成冤假错案。最高院、司法部于2017年10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其中第18条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在不改变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框架,不改变卷宗移送制度的前提下,健全与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通过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建立保障机制,法院要敢于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敢于否定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倒逼侦查机关依照审判程序的要求规范取证行为;充分重视辩护意见,未予采纳辩护意见的应当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几方面共同作用来实现。

4、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取舍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3700余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正逐渐走向正轨。    

但另一组数据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453.1万人,起诉717.3万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3年至2017年,对2943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2943人无罪的当事人占整个被提起诉人数的0.04%。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数量是法院判决无罪41倍,可以这么讲,41个未被认定为犯罪的案件中,只有1人是人民法院判决的。

在具体案件中辩护律师采取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实质上也考察专业辩护律师如何结合案情与被告人进行有效沟通,最终采取可实现的辩护策略。

 

综上本文,基本的法律知识是每一名公民应当掌握的技能!如果你从事的行业可能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建议提前将你所信赖的专业律师的联系方式交给家属,甚至连涉案后的律师费用都一并谈妥,避免涉案人家属在突发事件后两眼一抹黑从而错失案件办理良机!

笔者李温泉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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